跨境电商平台协助走私境外处方药,但未直接参与运输,能否认定为走私罪共犯?
跨境电商平台协助走私境外处方药,但未直接参与运输,能认定为走私罪共犯。跨境电商平台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,仍提供协助,如帮助宣传、提供交易渠道等,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,应认定为走私罪共犯。其是否直接参与运输不影响共犯的认定,关键在于是否对走私行为起到帮助作用。
一、相关法律
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走私特定物品罪,对于走私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规定。
2)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,明确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,为认定跨境电商平台协助走私行为提供依据。
3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,对走私罪共犯的认定标准等作出进一步明确。
二、处理建议
1)跨境电商平台: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加强对平台商品和交易行为的审核,拒绝为走私等违法活动提供协助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,加强员工法律培训,避免参与违法犯罪行为。
2)司法机关:在办理跨境电商平台协助走私案件时,准确把握共同犯罪构成要件,依法认定平台是否构成走私罪共犯。对于构成共犯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。